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81民初5357号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迎宾路新建花都小区一期商住楼D栋2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00元,减半收取计50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