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1603号
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E8CP224。
法定代表人:陈仕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伟,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美福写字楼西楼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1MA6HTMNQG09。
法定代表人:徐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HLUTOM。
法定代表人:蒋尤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身对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贵州腾达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帮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美懿
书 记 员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