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12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富农裕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杨寨村二组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富农裕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吴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