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1570号
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大龙华盛建筑器材租赁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龙华盛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大龙华盛建筑器材租赁行支付案款35324.99元及滞纳金。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001252396XXXXXX550
付款备注:(2022)湘0181执1570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周鑫涛
联系电话:188XXXX3321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