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重履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149号
原告:重庆重履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8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W66H62。
法定代表人:罗安有,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HLUTOM。
法定代表人:郑计环,该公司经理。本院于原告2021年11月3日受理重庆重履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共筑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重履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郎卓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庚成
书 记 员 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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