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352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建波,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永宁大道纸业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有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98.00元,减半收取10,14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柯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