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549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纸业公寓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73695900J。
法定代表人:吴有美,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款、劳务费、项目管理开支共计761646.30元;2、判令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76164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锐联系**,称南昌市青山湖区优乐汇广场2#楼四至五楼KTV装修项目由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相关木工、水电、泥瓦工部分施工交由**负责。在确认了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优乐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遂联系相关施工队施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人工费用等由**负责项目垫资。现该项目已经完成整体施工进度的80%,**垫付材料款447593.30元,劳务费245000元,甲方及监理商务招待费31426元、项目部日常办公费用37627元,共计761646.30元。2020年5月,优乐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项目已经无法继续施工。**组织施工队为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垫资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施工并完成大部分工程,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认可**交付的工程结果和有关结算依据,**应视为该项目部分施工内容的实际施工人。**多次要求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垫付的费用,至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
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该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珊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