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163-1号
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村邢远长小区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MP15M。
法定代表人:王会德,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纸业公寓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73695900J。
法定代表人:吴有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百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璟
审 判 员 姜亚群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