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彝族,1981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观月商业广场3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81464L。
法定代表人:叶文林。
***申请执行**、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8486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本案执行费3927元,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州市辖区内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干沟桥有块土地因该土地上已盖有房屋,且为盘州市交通局等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只有大产权证,未分割小产权证。
202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理到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委托兴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所有涉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3345执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盘州群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21)黔0281执44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黔0281执2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的工程款。因二工程暂未进行审计、核算,待审计、核算结束后才能提取该工程款。
本院认为,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进行规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严禁超标的查封的相关规定,根据现在的执行情况,嘉龙房开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正在合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中,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既不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七条关于终结执行第(一)项至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案符合第十三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81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