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执异19号
案外人:陈仕祥,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如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7725964XD;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81464L;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被执行人:陈啟全,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执行案号为(2021)云0302执152号的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被执行人陈啟全的款项708236元,案外人陈仕祥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立即终止(2021)云0302执152号案件对陈啟全名义起诉、保全取得款项的执行行为,并依法追回已被划扣、分配款款项390000元,将上述款项优先支付给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仕祥述称,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将以陈啟全名义起诉、财产保全取得劳务费系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应充分保障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认为以陈啟全名义起诉取得的尹二村劳务费1107995元,除202789元外,实为申请人等人的工资,应依法裁定终止(2021)云0302执152号案件对陈啟全名义起诉、保全取得款项的执行行为,并依法追回已被划扣、分配款款项390000元。
本院查明,关于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49692元,并以20496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利息,若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则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万元;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39元,减半收取13419.5元,由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负担,于2020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049692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已被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终结(2021)云0302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人493979.1元。
又查明,关于陈啟全诉云南华茂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陈啟全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对保全财产范围内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11079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1月7日冻结了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翠峰支行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7995元。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云03民终2044号民事判决书均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由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陈啟全下欠款项人民币1107995元,并驳回陈啟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7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陈啟全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查明,关于沈中文诉陈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云0302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陈啟全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沈中文借款本息390000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陈啟全自愿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陈啟全未按期履行,沈中文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95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809元。
至此,陈啟全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分别有案号为(2021)云0302执152号的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其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案号为(2021)云0302执3991号的沈中文申请执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禁止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向陈啟全支付涉案案款1107995元,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扣划了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陈啟全、同时已被冻结在该公司建设银行曲靖翠峰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107995元,以处理陈啟全在本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2021年12月29日,本院向(2021)云0302执3991号案件申请人支付393950元,并交执行费5809元,至此,本院(2021)云0302执3991号案件执行完毕,余款708236元转入(2021)云0302执152号案件,待处理曲靖市金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再查明,麒麟区翠峰街道调解委员会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编号(2022)麒翠调字第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陈啟全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陈仕祥下欠工资人民币75815元,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陈仕祥、陈啟全于2022年1月14日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云0302诉前调确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书有效。后陈啟全未按期履行,陈仕祥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2)云0302执259号,执行标的为75815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3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案件卷宗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执行人陈啟全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陈啟全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陈仕祥现作为陈啟全的其他债权人,且已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关于“终止(2021)云0302执152号案件对陈啟全名义起诉、保全去的款项的执行行为,并依法追回已被划扣、分配款款项390000元”的主张实为对上述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其应当通过参与分配程序等其他救济途径维护权益,陈仕祥不具有案外人异议主体资格,对其所提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陈仕祥的异议申请。
如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志国
审判员 方向娥
审判员 王奕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梓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