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州市**建材经营部、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704号
原告:盘州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上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K62439。
经营者:支**,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辉,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盘州市。
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观月商业广场3单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81464L。
法定代表人:叶文林,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小林,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毛斌,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盘州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盘州市**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建材经营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09元将退回由原告盘州市**建材经营部。
审判员  徐国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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