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
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行政19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人款项1275000元,另将执行费15150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