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4民初1071号
原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南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明确,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