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2民初357号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
被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华亭市第一中学东门6号楼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1MHJJ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冯国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裕霖
书 记 员 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