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1111号莱安中心6幢1**20层1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635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雪樱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社区午峪沟口镇安雪樱花魔芋制品有限公司行政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1W3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雪樱花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陕1025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余款453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再未按协议履行,将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1025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