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

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与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4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6幢1单元20层1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附溪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瑞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3)陕0724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工程款19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申请人支付混凝土货款2248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向华泰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43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诉讼审理过程中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分别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第三项明确西乡县瑞北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万元,于西乡县××#××#××#的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分四次付清,结合申请执行人答辩及本院调查情况,西乡县绿城佳苑项目4#、5#、7#并未竣工验收;关于混凝土款及违约金,第七项明确以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为准,结合申请执行人答辩及本院调查情况,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向西乡县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生效的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审查的事实来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垫付混凝土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并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