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藏0103民初1196号
原告:西藏某,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400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传票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7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30日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作为被告与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藏01民初202号]的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约定诉讼代理费为17万元,该案于2021年月25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作为被告与中国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藏01民初66号]的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约定诉讼代理费为15万元,该案于2021年9月15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2月日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作为被告与西藏某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藏民终30号]的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约定诉讼代理费为15万元,该案于2021年月30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以上三案均已实现被告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目的,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诉讼代理费47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前述诉讼代理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藏某人民币47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公司缺席,视为对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份,《民事判决书》原件3份,《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某代理事项完成,被告应当支付委托代理费用,本院认为该份能证明其目的,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30日,某公司(甲方)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为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五、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7万元。该费用在本合同生效后开庭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甲方解除本代理合同,乙方代理律师有权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为止(获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以案外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即为本案终结)。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某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参加了(2020)藏01民初202号案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逾期利息2,520,684.93元;二、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三、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四、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王某对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西藏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某公司未按约向某支付代理费。2021年2月2日,某公司(甲方)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西藏某有限公司、某新建工集团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为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五、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备注:本案费用一审是免费代理的,一审甲方胜诉后未付费,现二审费用为15万)。该费用在本合同生效后开庭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甲方解除本代理合同,乙方代理律师有权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为止(获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以案外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即为本案终结。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某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参加了(2020)藏01民初72号案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该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藏民终30号民事调解书。后某公司未按约向某支付代理费。
2021年6月15日,某公司(甲方)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中国某乙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为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四、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5万元;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为止。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某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参加了(2021)藏01民初66号案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二、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2,314,368.77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以实际支付款项59,452,886.9元为本金,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某公司未按约向某支付代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代理律师费。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因涉案合同关系而发生本案纠纷,部分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三份《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已依约完成代理事项,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未依约及时向某支付所欠律师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某支付律师代理费4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 员强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