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3681号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5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大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551499610K。
法定代表人:***,同被告***。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大方门窗有限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大方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55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AZHZZ65Z0120Q000148K)。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大方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55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能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