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复246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武学东。
被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62号楼729室。
负责人:陈义会。
复议申请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冶建筑公司)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6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2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源鑫盛建筑公司)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鑫金冶建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曾依据(2019)京0116民初8962 号民事调解书,向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于2020年6月8日终结执行,并标明:“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与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梓水务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胜诉,现正在申请执行阶段。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然而,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其总公司鑫金冶建筑公司在明知其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有经济纠纷且在怀柔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8日撤销了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继续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鑫金冶建筑公司作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其撤销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后,应是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唯一债权债务责任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变更被执行人鑫金冶建筑公司为(2020)京0116执1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万元。
怀柔区人民法院查明,义源鑫盛建筑公司与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896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义源鑫盛建筑公司工程款5 000 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义务,义源鑫盛建筑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两期还清所欠债务,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 月8日作出(2020)京0116执1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另查,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系鑫金冶建筑公司的分公司。2021年1月28日,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以其隶属企业决定撤销为理由,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注销。2021年6月3日,义源鑫盛建筑公司向该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变更鑫金冶建筑公司为(2020)京0116 执1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系鑫金冶建筑公司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2021年1月28日,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被鑫金冶建筑公司以“隶属企业决定撤销”为由注销登记。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鑫金冶建筑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案中,被执行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逾期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义源鑫盛建筑公司向该院申请变更鑫金冶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6执异126号执行裁定,变更鑫金冶建筑公司为(2020)京0116执1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鑫金冶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将复议申请人鑫金冶建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1、2018年7月30日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和桥梓水务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且进行了施工。至今桥梓水务公司拖欠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工程款500多万元。2019年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就桥梓水务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诉了桥梓水务公司,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5136 号判决书和贵院(2021)京03民终27号判决书中判定桥梓水务公司支付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工程款3 282 414.39元;之后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申请执行(2021)京0116执786号,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怀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变更执行人申请资料,至今没有通过。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早于2021年1月28号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销,现怀柔区人民法院通过了义源鑫盛建筑公司变更执行人的申请,鑫金冶建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义源鑫盛建筑公司起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纠纷案是否属实。2、据义源鑫盛建筑公司法人武学东阐述,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和义源鑫盛建筑公司签订了渉案工程的分包合同并且已施工。但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负责人陈义会阐述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自成立至今没有经营过,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一直在陈义会手中没有用过。双方说法明显不一样,表明义源鑫盛建筑公司与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所签的合同为虚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武学东的合作人任X私刻了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现在任X已判刑。3、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注销的原因及过程,鑫金冶建筑公司并不知情,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负责人陈义会注销后才告知鑫金冶建筑公司,且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号注销后,此公司公章、法人章都已作废不能用。但是武学东还在2021年3月9 日利用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资料和印章,委托他武学东本人与桥梓水务公司进行庭审应诉的材料。说明武学东、刘XX、陈义会在此涉案工程中涉及很多黑暗内幕相互利益关联勾结,并涉嫌团伙利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4、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和桥梓水务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再生水厂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代理人是刘XX。因刘XX和任X都不是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员工,此合同授权刘XX为代理人有很大嫌疑,通过王XX与武学东录音说明:刘XX、武学东他们都是自己人,由此表明他们涉嫌合伙进行虚假诉讼。5、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号注销,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工商均已作废归档。2021年4月份桥梓水务有限公司起诉了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和鑫金冶建筑公司,但是义源鑫盛建筑公司的武学东又作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应诉时,又出具了盖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两种不同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证明书,表明武学东、刘XX、任X等一直私刻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虚假公章。6、义源鑫盛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学东在2021年4 月份既能作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的代理人应诉,同时又能以原告身份起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和鑫金冶建筑公司,其行为前后矛盾重重,表明武学东、刘XX等人通过虚假诉讼合伙操作牟利。7、据武学东阐述该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总额160万左右,但向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500万工程款,请求判决支付,而且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在没有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被不是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员工的刘XX代理出庭应诉,并且不作任何辩解理由就进行无条件认可,说明此工程整个发包到分包的过程是他们自己人跟自己人内部进行非法转包合伙包办,包括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过程涉嫌进行虚假诉讼。盼详查驳回,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隶属企业为鑫金冶建筑公司。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怀柔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因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怀柔区人民法院业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鑫金冶北京第七分公司系鑫金冶建筑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义源鑫盛建筑公司申请变更鑫金冶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鑫金冶建筑公司所提复议理由,不属于变更追加案件审查范围,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执异12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鸣
审  判  员   李宏哲
审  判  员   宫 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