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异363号
申请追加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武学东,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王德红,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案被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16民初8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6执161号执行裁定书]中,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德红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义源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国
审 判 员 刘金涛
审 判 员 崔小东
二〇二一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