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180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申请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
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