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7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勇,男,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宏兵,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述本案中其诉请的劳务费包含其他工人的劳务费,***对他人劳务费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非适格当事人。鑫金冶公司主张一审证据《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洽商、联系单》、授权委托书、收据中的鑫金冶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系伪造,本案中,应就鑫金冶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对各主体之间的劳务费给付责任分担认定有误。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官助 理 李 湉
书 记 员 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