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民初201号
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同心创业大厦17层09房。
负责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华科三路华鼎智地4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华科三路华鼎智地4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告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3元,全额退回。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郭琳琳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