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5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理人:**3,系**2祖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理人:**3,系**2祖父。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3、***、**1、**2、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