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石门县水土保持局、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三圣乡樱桃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26民初1678号
原告:***,女,1982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石门县水土保持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26446702234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C824C。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430700000018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石门县三圣乡樱桃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水土保持局、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门县三圣乡樱桃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