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441号
申请人:***,女,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山东源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二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BXB57G,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创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一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1965865218730,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与山东源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源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946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苗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