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638号之二
原告: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赟。
原告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唐*
人民陪审员俞珺
人民陪审员岳丽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