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执10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方。
江苏振驰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3338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9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