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941号之一
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南路**昆山商厦领里广场**。
法定代表人: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iv>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57元,共计2281.5元,由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肖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