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702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ONGK8L。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京如,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