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13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0NGK8L。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京如、徐贵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小林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