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139号之一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0NGK8L。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京如,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阳,该公司法务总监助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凤凰大厦2幢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
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潇沛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