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937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0NGK8L。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京如,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阳,该公司法务总监助理。
被告:***,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女,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周佳云,女,200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周晶莹,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第一被告,系被告***之媳,被告周晶莹、周佳云之母),同为被告***、周佳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
代表人:张瑞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珈、刘娟娟,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磊公司)诉被告***、***、周佳云、周晶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鸿磊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凤刚
人民陪审员  丁兴太
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许蓓蓓
书 记 员  丁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