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2月17日出生,住海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海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佳云,女,2001年8月17日出生,住海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凤,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鸿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兴曲村8组。
法定代表人:王世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京如,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阳,公司法务。
上诉人***、***、周佳云、张晓凤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鸿磊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佳云、张晓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佳云、张晓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佳云、张晓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刘彩霞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