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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2民初1446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