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2民初1446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