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某某、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6926号
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代码号91370283766725486E),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莱西市。
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10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代码号913702858640502596),住所地莱西市琴岛路2号。
负责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地址错误,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能正常进入审理程序,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