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83民初5333号
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672548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地址: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红旗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3352879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城网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信城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8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8时许,被告************轿车行驶至平度市时,撞到原告路边的电线杆,致原告线杆上端的天网摄像机及监控等损坏,价值6820元。被告***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经平度市公安局李园派出所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前付清(收款单位: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收款账号:38×××01),其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
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