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3民初12012号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1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05726229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376672548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91元,减半收取140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