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6925号 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海尔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2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缺少必要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退还原告青岛国信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