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某某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某某热水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热水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鼎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焦凤迎
审判员 谢劲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