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某某热水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9447号
原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166X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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