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720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