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3219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枣庄市山亭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枣庄万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北辛路与科圣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四楼西区68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UJ6P2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166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尔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6856406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9008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翼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西路(华润纸厂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31283436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万合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热水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翼云热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