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7408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河路西侧恒欣园28-5配套公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东丽湖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