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电力公司包头供电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原审被告: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30号九星豪庭-B19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热水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特商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热水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判令由***自行承担房屋修复费用,***不应返还软水机及前置,海尔热水器公司无需退款,鉴定费由***承担;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应自行承担本案所涉的财产损失。首先,***家中通电又断电导致软水机发生排水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海尔热水器公司工作人员能够确定在安装当时并未通电,也一再跟***家属告知不能通电,软水机完成初始安装后,需要调试方可使用,这是***家属已知的,***在一审庭审时也一直称家中没有通过电。同时,在未完成调试的情况下软水机不能使用即不能通水通电属于常识性问题。在2022年11月12日安装软水机后,直到2022年12月11日长达1个月的时间,始终未发生漏水情形,足以说明软水机安装不存在任何问题。此期间***一直未通知海尔热水器公司再次到家中进行最终调试使用,***家中装修有各类装修人员施工,具体什么时候通电、断电,以及是否有人操作软水机等等,海尔热水器公司不清楚***家中实际情况,通电、断电的操作与海尔热水器公司无关。也正是因为软水机被通电后且在冲洗程序时断电,使冲洗不能按时停止,排污管才会发生排水,可见此错误操作行为导致软水机发生排水现象,此系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其次,软水机排污管未放入下水道是因***家中需要同步安装洗碗机,且为防止下水道反味,而要求工作人员先不放入。***在海尔热水器公司工作人员安装软水机时提出还要同步安装洗碗机,海尔热水器公司工作人员在完成初始安装后,由于洗碗机暂时不能安装,又因下水管道口未开封,***家属为防止仅装入软水机排污管而反味,故要求工作人员暂停安装,需要等洗碗机安装完毕后一并将排污管放入下水管道后再调试使用,且在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将排污管道放入下水管道,否则工作人员不可能不将排污管放入下水口。如果正常安装的话,工作人员会将软水机以及进、排水管全部接好并调试使用,即一次性安装完毕。后***因厨柜尺寸问题,从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发生漏水期间一直未通知海尔热水器公司继续完成调试。海尔热水器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未要求、未通知其继续完成服务前不可能派工作人员到客户家里提供服务。故海尔热水器公司均是应***要求而进行的操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由海尔热水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应退还软水机、前置,海尔热水器公司无需退款;鉴定费、诉讼费应由***承担。首先,在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案涉软水机在鉴定工作人员开机时已显示有使用过的数据,该设备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存在符合退货的条件,故不应向海尔热水器公司退还软水机、前置,海尔热水器公司也无需退款,一审法院判决将软水机、前置退还海尔热水器公司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漏水系因***导致,就此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均由其自行承担。海尔热水器公司补充上诉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所立案由错误。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软水机所有操作行为均是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付某完成,***未对软水机进行过任何操作。软水机通电不是导致漏水的唯一原因,漏水是因为安装人员对软水机进行了通电测试,导致冲水程序中断,且明知现场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未关闭进水阀,未进行操作提示,未完成全部安装和调试才发生的漏水。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付某未对软水机排污管道放入下水道中,严重违反了安装操作要求,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是导致本次漏水发生的原因。海尔热水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系其单方陈述,没有任何充分、有效证据佐证,不具有推翻一审司法鉴定意见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效力。并且,一审松特商贸公司作为案涉软水机的销售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上诉,也进一步印证了松特商贸公司和海尔热水器公司对***房屋漏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起诉请求:1.判令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317,709.54元;2.判令松特商贸公司返还购买卡萨帝CS10-SPA软水机及CP40-M1前置价款13,298元,退还冰箱、洗衣机价款共计36,50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5月21日,***购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街××号××广场××号房屋一套。2022年5月5日,***向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特商贸公司)购买CS10-SPA软水机一台(单价11599元)、CP40-M1前置(单价1699元)、洗衣机一台(单价17999元)、冰箱一台(单价15999元),***支付折后价款合计36500元。2022年11月12日,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付某为***安装软水机、前置至案涉房屋,***支付安装及配件费198元。2022年12月11日,因软水机漏水致***案涉房屋财产受损,故***提起本案诉讼。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南众惠咨询有限公司对包头市青山区××栋××号房屋内因软水机漏水导致相关损失价格进行鉴定。2023年9月6日,河南众惠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众惠-NM[2023]建造鉴字21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包头市青山区××栋××号房屋修复造价人民币185190.84元。***为此支付鉴定费用30000元。经海尔热水器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CS10-SPA型号软水机漏水原因进行鉴定。2023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内质鉴[2023]79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四、分析说明:(一)经现场勘验及观看手机录像,包头市正翔国际19-1302户漏水是因橱柜内的CS10-SPA型号软水机排污管排水所致。(二)现场通电,软水机控制器显示用水量为0.31吨,说明软水机经过启动运行。(三)经过对软水机进行开机试验,发生漏水是由于启动过程中,排污管排水未结束时,断开电源,使冲洗不能按时停止,排污管不间断排水所致。(四)涉事软水机安装调试未完成,不满足使用条件,在事故发生时未关闭进水阀、未设置警示标志,排污管未与下水管道紧密连接,致使排污管所排水流入屋内,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五、鉴定意见:(一)CS10-SPA型号软水机漏水原因是由于软水机在冲洗程序时断电,使冲洗不能按时停止,排污管不间断排水所致。(二)发生漏水与软水机未关闭进水阀、未设置警示标志、排污管未与下水管道紧密连接存在因果关系。海尔热水器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0000元。庭审中,***称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后未进行调试、测试,此时的安装行为并未完成,***也未使用,付某亦未告知不能通电的后果,经鉴定软水机漏水系付某的不当行为所致,故海尔热水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海尔热水器公司则称,软水机安装一个月后发生漏水,而经鉴定软水机接通过电源,应是***方所为。且软水机排污管未放入下水道是因为***需要同步安装洗碗机且为了防止下水道返味而要求工作人员先不放入,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付某称其已口头告知***不可以接通电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松特商贸公司返还CS10-SPA软水机及CP40-M1前置价款13298元,退还冰箱、洗衣机价款共计36500元,并同意向海尔热水器公司返还软水机和前置。松特商贸公司同意退还冰箱和洗衣机价款,但对于软水机和前置,松特商贸公司表示如果***存在错误操作的话,则不同意退还。***要求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赔偿洗碗机损失9500元、蒸烤一体机损失11000元。庭审中,***自认其已放弃对该两件物品损失的鉴定。***称,因软水机漏水致12楼、9楼业主房屋的墙面及板材受损,其中,12楼损失金额为16415元,其已现金赔付;9楼损失金额为700元,其已微信转账赔付,故要求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进行赔付。为此,提供tata木门订购合同书原件一份、TATA木门定货清单原件一份、收据原件及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载明:转账时间2022年12月30日,转账说明:垫付泉林世家橱柜吊柜材料和安装费(13楼上水泡)]及视频光盘各一份。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损失的范围及具体金额应以鉴定结果为准,且***所提供的收据并非正规票据,对该金额不认可。***认可因该两户房屋已经修复,无法鉴定损失金额。***主张因处理漏水事宜导致其误工一个月,误工损失为7213.72元。为此,提交蒙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其每月平均工资7213.72元。海尔热水器公司、松特商贸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需由公司提供相应的扣发工资证明。***未提供扣发工资证明。另查明,海尔热水器公司提供的CS10-SPA软水机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本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载明:使用注意事项:1.首次通水,请确认管路连接处无漏水、渗水等问题。2.长时间不使用需切断电源,将进水阀门关闭,并确保机器的环境温度符合要求,再次使用建议重新调校控制器的当前时间,进行一次手动顺序再生以保证出水品质。此外,该说明书中对安装方法及注意事项亦作出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房屋财产受损系因软水机漏水所致。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一)CS10-SPA型号软水机漏水原因是由于软水机在冲洗程序时断电,使冲洗不能按时停止,排污管不间断排水所致。(二)发生漏水与软水机未关闭进水阀、未设置警示标志、排污管未与下水管道紧密连接存在因果关系。海尔热水器公司的安装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应完成设备的全部安装操作且调试使用,并对客户就操作注意事项进行提示,但其在未完成将排污管与下水管道紧密连接安装步骤的情况下,亦未对未完成安装的设备在通电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向***履行告知义务并设置警示标志,故海尔热水器公司对因软水机漏水导致房屋受损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内已安装的电器设备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虽称其未对软水机进行通电操作,但***在明知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未完成软水机安装且与其共用同一下水管道的洗碗机也无法及时安装的情况下,未联系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进行相关处理或对��水机的日常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导致软水机在安装一个月后因通电发生漏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包头市青山区××栋××号房屋修复造价为185190.84元,故一审法院支持海尔热水器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48152.67元(185190.84元×80%)。***要求松特商贸公司退还冰箱和洗衣机价款,该公司同意,应予支持。***要求返还购买CS10-SPA软水机一台和CP40-M1前置价款,一审法院支持松特商贸公司按80%的比例退还***。***同意将CS10-SPA软水机和CP40-M1前置各一台退还松特商贸公司,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价款金额,因CS10-SPA软水机单价为11599元、CP40-M1前置单价为1699元、洗衣机单价为17999元、冰箱单价为15999元,***实际付款36500元,即打折率为77.17%。故支持松特商贸公司退还***冰箱和洗衣机价款:(17999+15999)×77.17%=26236.26元;退还CS10-SPA软水机和CP40-M1前置价款:(11599+1699)×77.17%×80%=8209.65元。***要求赔偿洗碗机损失9500元、蒸烤一体机损失11000元,因其已放弃对该两件物品损失的鉴定,故无法确定损失金额,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12楼损失16415元、9楼损失700元,因该两户房屋已经修复,无法鉴定损失金额,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金额及其已进行赔付的事实,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误工损失7213.72元,为房屋损坏的间接损失,不予支持。***支出鉴定费30000元,应由***负担6000元,海尔热水器公司负担24000元。海尔热水器公司支出鉴定费20000元,应由***负担4000元,海尔热水器公司负担16000元。相互折抵后,海尔热水器公司应支付***鉴定费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48152.67元;二、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冰箱和洗衣机价款26236.26元;三、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CS10-SPA软水机和CP40-M1前置价款8209.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CS10-SPA软水机和CP40-M1前置各一台退还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鉴定费2000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计3307元(***已预交),由***负担1144元,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1832元,由包头市松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尔热水器公司提交两张照片,一张为2022年11月12日软水机安装完毕的照片,另一张是鉴定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软水机在安装时已经将排水管道全部安装完毕,由于当时下水管道口封闭,***母亲为防止反味没有打开,海尔热水器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并无过错。***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安装人员明知不具备软水机安装条件而进行安装,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理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案由是否正确;海尔热水器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软水机和CP40-M1前置是否应当退货退款;鉴定费负担问题。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其与***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选择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海尔热水器公司售出软水机后,在安装未完成时,离开***家但未关闭软水机进水阀,未设置警示标志、排污管道与下水管道未连接紧密,导致发生漏水事件。作为专业制作安装软水机的公司,在本案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判决由海尔热水器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海尔热水器公司生产的软水机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向销售商松特商贸公司退回软水机和CP40-M1前置,销售商松特商贸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亦未到庭参加答辩。海尔热水器公司上诉提出不应退回软水机和CP40-M1前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提出不予退货的合理理由,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7.25元,由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