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8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高家社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程绍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479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