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769号之二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高家社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程绍彬,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保全费420元,由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