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769号之二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高家社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程绍彬,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保全费420元,由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