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新龙达家电商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4920号 原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高家社区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340423XG。 法定代表人:程绍彬,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新龙达家电商场,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家电市场9排2号。 负责人:***。 原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新龙达家电商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联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永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