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4173号
申请人:南京港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85199-8,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葛根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8951-8,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港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华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港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华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400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港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华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40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