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花实村坟山组(董文清私房)。
法定代表人:杨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长沙电厂重建地0380059栋。
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4元以及上诉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李龙玺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慧灵